命理探源译注议论三十二则十五
原文: 许鲁斋云:凡事物之际有两件:有由自己的有不由自己的。
由自己的有义在不由自己的有命在归于义命而已。
译文: 许鲁斋说:大凡处理事物时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人力可以掌控的另一种是人力无法左右的。
对于可控的部分应当遵循道义行事。
对于不可控的部分则需安于天命。
归根结底就是要将行为归摄于道义与天命的统一框架之中。
注解: 此段集中体现许衡义命合一的理学思想。
义指道德责任(如儒家五伦)命指客观限制(如生死寿夭)二者共同构成儒家应对世界的基本框架。
许衡继承孟子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的义命分立观同时强调归于义命的实践统一性。
许衡作为元代程朱理学的集大成者其义命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1. 务实性:主张在乱世中以义制命既坚持道德操守(如梨无主吾心独无主乎的典故)又承认现实局限(如元代汉族知识分子的政治困境)。
2. 辩证性:将义与命视为动态平衡关系既反对消极宿命论又避免盲目强求。
3. 实践性:强调义命需落实于日用伦常如大而君臣父子小而盐米细事总谓之义体现其道在日用的哲学特色。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明代王阳明虽批评其治生论但在义命关系上仍继承其基本框架。
清代学者贺瑞麟在《许鲁斋年谱》中将此段与天理人欲之辨并列视为许衡思想的核心命题。
现代新儒家牟宗三则从存在主义视角解读认为义命合一揭示了道德主体在有限性中的无限超越性。
总结:本章节主要讲了。
以上内容核心围绕许鲁斋的“义命”思想展开主要包含三方面: 1. 核心观点:许鲁斋提出事物存在“可控”与“不可控”两类情况——人力可控的部分需遵循“义”(道德责任、道义准则)行事人力不可控的部分则要安于“命”(客观限制、天命定数)最终需将行为归摄到“义”与“命”统一的框架中即“义命合一”。
2. 思想背景与特点:许鲁斋作为元代程朱理学集大成者其“义命”论继承孟子“求在我者(义)”与“求在外者(命)”的分立观同时兼具务实性(乱世中“以义制命”守操守又认现实局限)、辩证性(反对宿命论与盲目强求强调二者动态平衡)、实践性(主张“义命”落实于日用伦常如君臣父子、日常琐事)。
3. 后世影响:该思想对后世学术影响深远明代王阳明继承其“义命”基本框架清代贺瑞麟将其列为许衡思想核心命题现代新儒家牟宗三还从存在主义视角解读认为其揭示了道德主体在有限性中的无限超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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